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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蔡昆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