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陳宇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31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2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