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路0號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4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5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