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3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吳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9567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錄所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主張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特約商訂購如附表所示標的物,並簽立zingala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各期繳款日、起迄日、分期期數、剩餘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16% 計付遲延利息。惟被告於繳付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而附表所示特約商已將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之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本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事實,經原告提出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客戶繳款紀錄等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訴訟費用額
 ㈠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附錄)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                                          (新臺幣)
編號
消費項目
合計金額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附表二編號1-18
 9,561元
自民國113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附表二編號19-20、22-24、27-33、35、36、39、40
14,172元
自民國113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附表二編號21、25、26、34、37、38
 5,834元
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9,567元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
實際已繳
尚欠金額
1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寶馬長支香菸4毫克…等3件
1
320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320元
2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統一調合米粉肉燥風味包5入…等5件
1
321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321元
3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舒跑運動飲料鋁箔250ml6入…等7件
1
395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395元
4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購物袋3號…等9件
1
471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471元
5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大雞蛋…等13件
1
581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581元
6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維義不飽和冷壓調合油1.5L…等9件
1
587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587元
7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購物袋5號…等16件
1
809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809元
8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正統皮帶0001…等16件
1
1200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1200元
9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生活珍珠奶茶 300ml…等5件 
1
261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261元
10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3Q高涵氧活水600ml 24入…等 6件
1
315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315元
11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3Q高涵氧活水600ml 24入…等8件
1
391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391元
12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廣角刮鬍刀9入…等7件
1
449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449元
13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寶馬長支香菸4毫克…等10件
1
666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666元
14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小滿漢堡10入…等12件 
1
716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716元
15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3Q高涵氧活水600ml 24入…等4件
1
284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284元
16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5件
1
426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426元
17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12手動套筒六角-鉻釩鋼14mm75-014P…等8件
1
499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499元
18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寶馬香菸1毫克…等12件 
1
870元
自113.10.10至113.10.10
0期
870元
19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4件 
1
304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304元
20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15度C池鮮米3.4kg…等2件
1
310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310元
21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瓦斯管直接頭9307-5…等6件
1
445元
自113.12.10至113.12.10
0期
445元
22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白帥帥洗衣精小蘇打1650g…等12件 
1
848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848元
23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寶馬香菸1毫克…等12件 
1
891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891元
24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百力H拖…等14件
1
1139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1139元
25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20件
1
1159元
自113.12.10至113.12.10
0期
1159元
26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垃圾袋特大…等32件
1
1870元
自113.12.10至113.12.10
0期
1870元
27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5件 
1
299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299元
28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味丹味味A排骨雞湯包麵5入…等8件 
1
429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429元
29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義美原味蛋捲60g…等11件
1
489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489元
30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寶馬長支香菸4毫克…等12件
1
880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880元
31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14件
1
1009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1009元
32
尚豪電器有限公司
洗衣機
12
8419元
自113.01.10至113.12.10
10期
1404元
33
尚豪電器有限公司
家電3C
9
5203元
自113.05.10至114.01.10
6期
1734元
34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購物袋5號…等10件 
1
414元
自113.12.10至113.12.10
0期
414元
35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馬卡龍防風打火機K26…等14件
1
532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532元
36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8件
1
613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613元
37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寶馬長支香菸4毫克…等16件
1
860元
自113.12.10至113.12.10
0期
860元
38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優活抽取式衛生紙100抽10包…等13件
1
1086元
自113.12.10至113.12.10
0期
1086元
39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阿在伯豬肉手工餃子45粒…等22件
1
1573元
自113.11.10至113.11.10
0期
1573元
40
尚豪電器有限公司
家電3C
6
5154元
自113.07.10至113.12.10
4期
1718元
合計尚欠金額
29567元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    目
金  額
負擔比率與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原告負擔比率:0 
金額: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被告負擔比率:1/1 
金額:1,500元
合    計
1,500元 
負擔差額:1,500元
應賠償額:被告應賠償原告1,5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繳付1,500元。
.原告應負擔  0元、已繳1,500元,溢付1,500元
 被告應負擔1,500元、已繳  0元,欠付1,5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同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91 條(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節錄第3 項)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 93 條(同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