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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林煊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1,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