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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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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郭淨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被告郭淨如於起訴時,係設籍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調卷第47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