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訴 訟
代理人 郭書妤
訴 訟
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黃明益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449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5 月1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法 官 王偉為
通 譯 魏諺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29元,及其中新臺幣3,836 元,
自民國114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