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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4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王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1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