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474號
原 告 仁士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政宏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474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5 月23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46元,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8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