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49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英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南市私立德妮勁寶兒幼兒園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私立之類型如下:(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兒園。(五)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幼兒園。(六)非營利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幼兒園。(七)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醫院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八)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商業設立之附設幼兒園,為該辦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而依上開管理辦法列舉之私立幼兒園類型,除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有就幼兒園本身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以外,其他類型之私立幼兒園則分別為自然人所設立,或法人、團體、私立學校、醫院、商業之附設或附屬組織,不具法人格;且非由多數成員所組成,亦不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應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於社會生活上,以不具法人格之幼兒園名義與他人從事法律行為之情形雖屬常見,但此等幼兒園應僅是所附屬之自然人、法人、團體、私立學校、醫院、商業等主體從事社會活動時之其中一種名義,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均係直接歸於所附屬之主體,若以幼兒園之名義提起訴訟,亦應與該等主體自己起訴無異。若以訴訟實務上較為常見案例類比,諸如以「甲工程行即乙」、「丙醫院-委託丁大學經營」之名義起訴,實質當事人即為乙、丁大學,而非甲工程行或丙醫院,均同此理。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以甲○○○○○○○○○○○○為被告,
惟未表明
被告之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組織設立證明(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