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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58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卉珺  住同上
被   告 黃志祥  住○○市○○區○○里○○000號(臺南
            ○○○○○○○○七股辦公處)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5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