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62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零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