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      告  民生高峰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新興區,有送達證書上之被告收發章、被告提出之高雄市新興區公所民國113年4月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受文地址可稽(見調字卷第33頁、第4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