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峻滐即郭匡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㈠15,945元㈡43,977元,及自㈠民國114年3月4日㈡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㈠114年4月5日㈡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6日前之利息、違約金共200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60,12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122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