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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71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莊仲沼
訴    訟
代 理 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弼欣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王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713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6 月5 日下午4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86元,及其中新臺幣53,408元自
  民國96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