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72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怡萱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7元(計算式:本金10,623元+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算至114年3月21日起訴時之利息5,604元=16,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