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羽媗即黃聿彤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2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6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通 譯 林宛螢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18元,及其中新臺幣23,933元自
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44元,及其中新臺幣24,975元自
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