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74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韡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異議狀
繕本前已送達於原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114年2月27日庭期。(本件係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886號調解事件因
兩造均未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移送訴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