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766號
原 告 簡珮芸
被 告 李建謀
武鑫交通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許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65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新臺幣99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四行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9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99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