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7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陳國斌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7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26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通 譯 吳勁翬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8元,及其中新臺幣7,376元自
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