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79號
原 告 于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惠美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5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989元,
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
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
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機車財損費用32,480元,故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行車執照、分列小計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