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