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漢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楊秉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