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8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8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黃彥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85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3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