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字第8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沛汝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856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3 日上午10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80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