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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許宸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限閱卷),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