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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9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3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被      告  劉義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3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