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3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義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3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