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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95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9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宜融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張芝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8 月1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十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34元,及其中新臺幣57,497元,
  自民國114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43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