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70號
謝冠群
被 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92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