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信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