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永茂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