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志先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