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
被告DAHLIA BT ATING KURDI(中文姓名阿娣)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6元(計算式:本金32,200元+起訴前利息1,976元+
違約金3,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