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00號十 二樓
被 告 蘇耿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