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力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