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賴虹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秉宏即吸貓事業社、恐龍家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