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朝祥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