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瓊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