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89號
原 告 羅 紓
許景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利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