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小補字第95號
原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民生高峰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按: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訴,
適用舊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