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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蕭維之  
訴訟代理人  蕭廣政  
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就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有老屋翻新室內裝修之需求,遂向被告洽詢設計及工程施作事宜,經被告派人至系爭房屋實際丈量勘察,並與原告討論原告偏好的設計風格後,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4日議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並簽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已於112年1月6日匯款16萬8000元至被告指定銀行帳戶(下稱系爭款項),約定被告應於112年2月底前完成設計,春節前後開始施工,並於112年8月完工,詎被告卻事後反悔,認為當初報價過低,先後於112年3月13日、4月6日重新報價,均經原告所拒而未採行,原告不得已於112年4月25日終止系爭契約。而被告未履行系爭契約,其收受系爭款項屬不當得利,自應返還予原告。爰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本院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113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兩造LINE群組對話錄等件可稽,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契約因被告未善盡設計規劃之契約義務(未交付設計圖說),原告已於112年4月25日終止系爭契約,被告受領系爭款項(設計費用)為無法律上原因等情屬實。則原告本於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次日(即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以主文所示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