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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羅恭長(原名羅宗哲)
被 告 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老受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