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羅恭長(原名羅宗哲)

被      告  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老受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