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建隆
相 對 人 百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
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受有職業災害,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專用
委任狀在卷
可參(見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卷第65、67頁),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