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胡殷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3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消小字第10號給付退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1月3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