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佳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