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幼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西門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