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秀娜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91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即16%)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3日前之利息、違約金為1,536,99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836,993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6,993元,應繳
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