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03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張茗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03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5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申請表
  、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
  明細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為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