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瑞安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5日
宣判,
惟因原告具狀
聲請變更
訴之聲明,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