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062號
原 告 DIAPOLET JONATHAN LACERNA(喬納)
SANGABRIEL BRIAN ISIP(布萊恩)
PARDILLO MARK CLIFFORD LABRADOR(馬克)
MONIVA SERGIO JR PEREZ(末尼法)
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
CORNEJO JOHN PAUL BERGONIO(喬保羅)
前列原告共同
前列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 告 麒悅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皇龍即龍燕車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車輛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應協同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至監理機關辦理如附表編號5所示機車之車籍變更登記為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名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應協同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至監理機關辦理如附表編號6所示機車之車籍變更登記為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名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寫,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