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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62號
原      告  DIAPOLET JONATHAN LACERNA(喬納)

            SANGABRIEL BRIAN ISIP(布萊恩)

            PARDILLO MARK CLIFFORD LABRADOR(馬克)

            MONIVA SERGIO JR PEREZ(末尼法)

            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

            CORNEJO JOHN PAUL BERGONIO(喬保羅)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前列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      告  麒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霖  
被      告  李皇龍即龍燕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應協同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至監理機關辦理如附表編號5所示機車之車籍變更登記為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名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應協同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至監理機關辦理如附表編號6所示機車之車籍變更登記為原告ZAPORTEZA PHILBERT JR ROMBAN(菲伯)名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